農業地上工廠合法化
工廠輔導法108年6月27日修正,105年5月19日前農地上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應於二年內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改善計劃,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於合法改善後,在二十年內申請變更為合法丁種建地及合法廠房成為一般工廠。如未申請納管者,或20年後未變更為丁種建地,即斷水、斷電並拆除之。在成為一般工廠前,特定登記之工廠,不得變更事業主體(獨資、合夥、公司均不得變更為他種)及負責人(但繼承可以)、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建築面積、不得將廠房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等事。
如欲將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變更為特定工廠,並於依法改善後,取得合法之丁種建地及廠房,請與美村地政士事務所莊吉安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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