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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拋棄繼承權與代位繼承(撰文: 美村地政士莊吉安) 

最近本所承接甚為複雜的銀行代辦繼承案件,牽涉到代位繼承權問題該案因債務多於財產,繼承者未辦繼承而由債權銀行代辦繼承,因案例特殊複雜在此不談,我們簡化的來談談債務600元每人之應計分為多少?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一子丙,乙女於 民國9291日 死亡,遺有債務600萬元,子丙拋棄其繼承權,乙女娘家母親丁 也於民國92125日死亡,父親戊健在,乙女娘家無兄弟只有ㄧ妹妹己,娘家無人拋棄繼承,請問乙女之繼承者每人之應計分為多少?


解答:民法第1147條、1148條前段分別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今乙女死亡,即發生繼承之事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第1141條規定「同ㄧ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訂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現因乙女僅生一子丙,而丙拋棄繼承權,依前述民法規定,由配偶甲男繼承二分之一,並由娘家父親戊、母親丁各繼承四分之一,但其娘家母親於三個月後死亡,而發生另一繼承之事實,且無人拋棄繼承,依前述民法規定,應由其配偶戊及乙女,己女平均繼承,即各繼承十二分之一,但乙女已先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即為代位繼承,因此丙即代替其母親之地位,其應繼分為十二分之ㄧ。故本案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如下:

          甲男6/12應負擔債務300萬元


          戊男4/12應負擔債務200萬元


          丙男1/12應負擔債務 50 萬元


          己女1/12應負擔債務 50 萬元


 


丙男雖已拋棄其母的繼承權但並沒拋棄奶奶的繼承權因此還是承擔債務50萬元


 



                                ~~~~~~~~~~~~~~~~~如要引用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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