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分割、移轉與合併


 


1.耕地分割後每筆均應超過0.25公頃,但如係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共有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地主及佃農協議終止租約以耕地為補償時、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因繼承而共有之耕地、同一所有權人有二宗以上之耕地得為合併後分割但分割後筆數不得增加、暨耕地分割後,將其中一筆耕地出售與鄰地所有權人並與鄰地合併者不在此限。


2.因此如欲將部分耕地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時,則應先將土地分割案做為第一件,土地合併案做為第二件,先送測量課實地分割。


3.領取分割及合併之複丈結果通知書,通知書上有載明分割後之面積,公告現值與原地號相同,持此通知書向稅捐處申報增值稅。


 (同時向測量課領回分割與合併案)


4.如耕地上建有農舍,則要向鄉鎮公所工務課或主管課申請使用執照基地號調整,並應繪製調整前後之地籍配置圖及調整前後之面積,但農舍不得橫跨在分割後之二筆土地上。


5.領取稅單及基地號調整後之使用執照及公所核准函後,將分割案、塗銷註記案、買賣案、合併案送地政事務所登記課辦理登記。


..............................撰文: 美村地政士 莊吉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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