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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應否繼承債務?


        據報載有一女兒於其父親死亡時,為自己跟長子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當時並又懷孕八個月,曾當面請教法官胎兒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法官認為此事尚有爭論,因此當胎兒出生後三個月,她就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被法院以逾二個月為由而被駁回,請問如果胎兒的外祖父有債務壹仟萬元時,胎兒應否負擔此債務。


        依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所謂權利能力,係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民法11471148條分別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而所謂出生係指胎兒落地並有呼吸而言。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死亡時,胎兒尚未出生,則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此胎兒並無權利能力,亦即沒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但法律為了保護胎兒,才特別訂立關於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然法律並未規定胎兒應負擔債務之義務,故該胎兒不應負擔外祖父之債務,因其係於外祖父死亡後才出生,依法並無權利能力,當然無繼承權而不應負擔債務之義務亦不需拋棄繼承權,但為保護胎兒個人利益,則例外視為既已出生而得繼承財產。


                    文章作者:美村代書(地政士)-如要複製 引用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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