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輕忽支付命令之嚴重性
於本年05月15日參加台中市愛心之友協進會所舉辦之嘉義一日遊,回程中,電視上報導有一家土雞城之老闆,並未欠人債務,卻因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而未加理會,致使其土雞城無辜被查封拍賣。本人藉此機會向車上之會友說明並提醒,如突然間收到法院之支付命令,絕不可輕忽而應謹慎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因此,支付命令即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民事命令。係屬非訟事件並不需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解決糾紛之簡易方法。聲請支付命令如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法院依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只檢具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簡言之,其優點如後: 1.程序簡易:法院不需訊問債務人,可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 費用低廉:支付命令裁判費僅伍佰元。3.效力迅速:若聲請人證據齊備,聲請後二周內法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4.效力強大:若支付命令確定,即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收受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五百十六條、第五百十八條),使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失其效力,阻止其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因此,若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債務人應把握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及時提出異議,以免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致損及自己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
偽簽本票之人可於文具行購買空白本票,再以當事人之名義簽發而後向法
院聲請支付命令。如確未欠他人之債務,但卻被他人以本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裁定,切記應於接到支付命令裁定書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一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即確定並可做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不動產,則會失去其不動產之所有權。
美村地政士莊吉安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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